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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协议
1.CN注册协议
2.国际域名注册协议
3.中文域名注册协议
4.通用网址协议

1.CN域名注册协议

一.为了申请和注册域名,申请人向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公司")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并同意和接受本协议。

二.申请人同意此用户域名注册协议的效力等同于申请人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的效力,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申请人同意遵守国家域名主管机关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域名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争议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争议办法程序规则》)等。本协议与域名注册申请表及上述政策规定一起,共同构成申请人和我公司之间关于域名注册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

四.申请人保证: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权益;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域名的使用将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于域名注册妨害或侵害他人的权益的,申请人负有完全责任。

五.申请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在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特别是有关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信息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通知我公司。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我公司核准后,予以变更。违反本保证将构成严重违约。

六.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七.我公司有权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域名予以删除,我公司对此删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责任。

八.如果我公司受理并同意申请人此次注册申请,则申请人所申请的域名由我公司负责及时提交至上级域名库完成注册并分配给申请人,与该域名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完全承担。

九.申请人同意按照我公司所公布的域名注册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向我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并同意每一次续费期都应适用续费期时的收费标准。申请人没有收到我公司的缴费通知不能成为申请人不按时缴纳费用的解释。

十.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后应在注册申请成功后4日内及时将注册费用交至我公司,由于费用未到发生的注册失效,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申请人以组织名义注册的域名,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申请人特别声明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我公司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我公司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十二.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我公司有权予以注销: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2.申请人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3.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4.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5.违反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三.申请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不得在其注册的域名下对公众提供下一级域名的注册服务。

十四.申请人如果不遵守本注册申请协议,包括本协议第二条提及的任何规定都将被认为是一次严重违约。此时我公司将向申请人发出一个书面通知并说明违约。如果在发出通知15日内,申请人没有提供或不能提供关于没有违约的合理证据,我公司将删除申请人注册的域名。我公司以前对违约没有采取措施不能成为申请人违约的理由。

十五.域名注册成功以后,我公司和作为域名管理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因过错对申请人所致损害的赔偿,以申请人当年向我公司所缴纳的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

十六.我公司和域名管理机构不负担以下,并且不限于以下事项引起的任何和全部的损失和责任:(1)由于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或责任;(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责任;(3)由于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人的帐号引起的损失或责任;(4)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未能按时缴纳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5)域名申请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的域名丢失(6)由于适用《争议办法》而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十七.申请人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域名因受到第三方的投诉而产生域名争议时,申请人应接受争议发生时《争议办法》条款的约束。

十八.我公司被终止认证资格时,申请人同意我公司有权在10日内对其所负责注册的域名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和分配。如果逾期未做或未完成选择与分配,服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域名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分配。

十九.在此协议以及作为此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被修改以后,申请人应当继续遵守新的用户域名注册协议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以上内容的变化和修改不可接受,应当及时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通知后,将为申请人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二十.本注册协议的各项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

二十一.申请人在完成并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即同意接受本注册协议和作为本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约束。

二十二.本域名注册申请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国际域名注册协议

一.为了申请和注册域名,申请人向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并同意和接受本协议。

二.申请人同意遵守国家域名主管机关和INTERNIC发布的域名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定。

三.申请人保证: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权益;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域名的使用将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于域名注册妨害或侵害他人的权益的,申请人负有完全责任。

四.申请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如果这些信息将来发生变更,特别是有关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信息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违反本保证将构成严重违约。

五.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六.我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域名予以删除,我公司对此删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责任。

七.如果我公司受理并同意申请人此次注册申请,则申请人所申请的域名由我公司负责及时提交至上级域名库完成注册并分配给申请人,该域名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完全承担。

八.申请人同意按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公布的域名注册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并同意每一次续费期都应适用续费期时的收费标准。申请人没有收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缴费通知不能成为申请人不按时缴纳费用的解释。

九.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后应及时将注册费用交至我公司,由于费用未到发生的注册失效,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申请人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申请人特别声明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十一.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我公司有权予以注销: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2.申请人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3.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4.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5.违反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二.申请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不得在其注册的域名下对公众提供下一级域名的注册服务。

十三.域名注册成功以后,因我公司过错对申请人所致损害的赔偿,以申请人当年向我公司所缴纳的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

十四.我公司对下事项引起的任何问题不承担相应责任:(1)由于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或责任;(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责任;(3)由于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人的帐号引起的损失或责任;(4)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未能按时缴纳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5)域名申请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的域名丢失(6)由于适用《争议办法》而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十五.申请人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域名因受到第三方的投诉而产生域名争议时,申请人应接受争议发生时《争议办法》条款的约束。

十六.本注册协议的各项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

本域名注册申请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中文域名注册协议

一.为了申请和注册中文通用域名,申请人向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提交中文通用域名注册申请表,并同意和接受本协议。

二.申请人同意此中文域名注册协议的效力等同于申请人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的效力,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申请人同意遵守国家域名主管机关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域名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争议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争议办法程序规则》)等。本协议与中文通用域名注册申请表及上述政策规定一起,共同构成申请人和我公司之间关于中文通用域名注册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

四.申请人保证:该中文通用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权益;中文通用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中文通用域名的使用将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于中文通用域名注册妨害或侵害他人的权益的,申请人负有完全责任。

五.申请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中文通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在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特别是有关中文通用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信息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通知我公司。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注册中文通用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中文通用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我公司核准后,予以变更。违反本保证将构成严重违约。

六.在中文通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中文通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中文通用域名,但中文通用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七.我公司有权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供的中文通用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中文通用域名予以删除,我公司对此删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责任。

八.如果我公司受理并同意申请人此次注册申请,则申请人所申请的中文通用域名由我公司负责及时提交至上级中文通用域名库完成注册并分配给申请人,与该中文通用域名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完全承担。

九.申请人同意按照我公司所公布的中文通用域名注册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向我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并同意每一次续费期都应适用续费期时的收费标准。申请人没有收到我公司的缴费通知不能成为申请人不按时缴纳费用的解释。

十.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后应在注册申请成功后12日内及时将注册费用交至我公司,由于费用未到发生的注册失效,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申请人以组织名义注册的中文通用域名,在中文通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申请人特别声明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或我公司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或我公司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十二.注册中文通用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我公司有权予以注销: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中文通用域名的;
2.申请人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3.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4.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中文通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5.违反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三.申请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不得在其注册的中文通用域名下对公众提供下一级中文通用域名的注册服务。

十四.申请人如果不遵守本注册申请协议,包括本协议第二条提及的任何规定都将被认为是一次严重违约。此时我公司将向申请人发出一个书面通知并说明违约。如果在发出通知15日内,申请人没有提供或不能提供关于没有违约的合理证据,我公司将删除申请人注册的中文通用域名。我公司以前对违约没有采取措施不能成为申请人违约的理由。

十五.申请人明确了解,中文通用域名的使用状况会受到设备终端的软件、硬件资源和网络接入服务商质量和内容的影响。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会根据技术发展的情况,提供并不断优化域名注册成功后的使用方案。对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我公司原因造成的使用不正常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我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十六.申请人明确了解,注册中文.cn形式的中文通用域名赠送中文.中国形式的中文通用域名,注册中文.公司形式的中文通用域名赠送中文.公司.cn形式的中文通用域名,注册中文.网络形式的中文通用域名赠送中文.网络.cn形式的中文通用域名,而且上述中文后缀的中文通用域名使用时需要安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行的中文通用域名客户端。

十七.中文通用域名注册成功以后,我公司和作为域名管理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因过错对申请人所致损害的赔偿,以申请人当年向我公司所缴纳的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

十八.我公司和域名管理机构不负担以下,并且不限于以下事项引起的任何和全部的损失和责任:(1)由于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或责任;(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责任;(3)由于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人的帐号引起的损失或责任;(4)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未能按时缴纳中文通用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5)中文通用域名申请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的中文通用域名丢失(6)由于适用《争议办法》而引起的损失或责任;(7)由于国际、国内域名体系的变化或域名主管机构的政策变化而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十九.申请人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中文通用域名因受到第三方的投诉而产生中文通用域名争议时,申请人应接受争议发生时《争议办法》条款的约束。申请人同意,在中文通用域名争议期间不擅自修改和转让其中文通用域名注册信息。在中文通用域名争议期间,申请人对该中文通用域名的修改和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行为。

二十.我公司被终止认证资格时,申请人同意我公司有权在10日内对其所负责注册的中文通用域名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和分配。如果逾期未做或未完成选择与分配,服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中文通用域名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分配。

二十一.在此协议以及作为此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被修改以后,申请人应当继续遵守新的用户中文通用域名注册协议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以上内容的变化和修改不可接受,应当及时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通知后,将为申请人保留30日中文通用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中文通用域名将予注销。

二十二.本注册协议的各项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

二十三. 申请人在完成并提交中文通用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即同意接受本注册协议和作为本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约束。

二十四.本中文通用域名注册申请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通用网址注册协议

一.为了申请和注册通用网址,申请者向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公司")提交通用网址注册申请表,并同意和接受本协议。

二.申请者同意此通用网址注册协议的效力等同于申请人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的效力,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申请者同意遵守国家域名主管机关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通用网址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用网址注册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争议办法》)等。本协议与通用网址注册申请表及上述政策规定一起,共同构成申请者和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关于通用网址注册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

四.申请者保证:
(一) 注册和使用通用网址遵守有关互联网的法律和规定,或者对注册申请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制定的相关规定,包括《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三) 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和其对应的网站/网页内容一致或有足够的相关性;
(四) 提交的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注册和使用通用网址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不会侵害任意第 三方的权益;
(六) 不恶意抢注自己不享有合法使用权而他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名称;
(七) 对于通用网址注册和使用妨害或侵害他人权益的,申请人负有完全责任。

五.申请者以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在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特别是有关通用网址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信息发生变更,申请者应在信息变更后15日内通知我公司。
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通用网址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通用网址变更申请资料。经我公司核准后,予以变更。违反本保证将构成严重违约。

六.在通用网址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期间,申请者不得申请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通用网址,但通用网址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七.我公司有权按照《注册办法》的规定,根据《注册办法》对申请者提供的通 用网址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违反《注册办法》规定的通用网址予以删除。我公司对此删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责任。

八.如我公司受理并同意申请者的注册申请,则申请者所申请的通用网址由我公 司负责在通用网址库中给予注册并分配给申请者,与该通用网址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者完全承担。

九.申请者同意按照我公司所公布的通用网址注册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向我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并同意每一次续费期都应适用续费期时的收费标准。申请者没有收到我公司的缴费通知不能成为申请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解释。

十.申请者在提交注册申请后应在注册申请成功后12日内及时将注册费用交至我公司。由于费用未到发生的注册失效,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申请者注册的通用网址,在通用网址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特别声明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或我公司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或我公司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十二..注册通用网址出现下列情形时,我公司有权予以注销:
(一) 注册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通用网址的;
(二) 注册的通用网址和其对应的网站/网页内容不一致或不具有相关性;
(三) 注册者恶意抢注了自己不享合法使用权而他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通用网址;
(四) 注册者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五) 注册者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六) 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七) 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注册的通用网址已导致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人员或其关联方、分支机构面临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八)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三.我公司此前对违约没有采取措施不能成为申请者本次违约的理由。
我公司没有注销其他注册者注册的通用网址,不能成为被注销者抗辩的理由。

十四.通用网址注册成功以后,我公司和作为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因过错对申请者所致损害的赔偿,以申请者当年向我公司所缴纳的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我公司和注册管理机构不担负由于以下,并且不限于以下事项引起的任何或全部的损失和责任:(1)由于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或责任;(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责任;(3)由于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者的帐号引起的损失或责任;(4)由于申请者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未能按时缴纳通用网址年度运行管理费;(5)由于适用《争议办法》而引起的损失或责任;(6)在申请者接受本协议后至我公司收到申请者款项并向通用网址管理机构支付款项之前发生申请者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申请者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域名因受第三方的投诉而产生域名争议时,申请者应接收争议发生时《争议办法》条款的约束。

十六.我公司被终止认证资格时,申请者同意我公司有权在10日内对其所负责注册的通用网址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和分配。如果逾期未做或未完成选择与分配,服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分配。

十七.在此协议以及作为此协议附件的《注册办法》、《争议办法》、《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被修改以后,申请者应当继续遵守新的用户通用网址注册协议以及《注册办法》、《争议办法》、《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如果申请者认为以上内容的变化和修改不可接受,应当及时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此种通知后,将为申请者保留30日通用网址服务;30日后,有关通用网址将予注销。

十八.本注册协议的各项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

十九.申请者在完成并提交通用网址注册申请表时,即同意接受本注册协议和作为本协议附件的《注册办法》、《争议办法》、《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约束。

二十.本域名注册申请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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